浙江在线06月09日讯昨天,温州市府办下发了《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将推行经济租赁住房,解决那些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意味着,今后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夹心”家庭,住房将有了保障。
据悉,经济租赁住房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目前尚未确定何时开始第一批申请。
针对城市“夹心层”
该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经济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房改、财政等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的管理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参考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不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夹心层’家庭存在这样的尴尬,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
据悉,温州目前经济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按10%比例切块配建。
租赁住房实行年审管理
在租赁管理方面也有明确规定,按户建立经济租赁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经济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经济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和承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市房管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擅自将经济租赁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或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市房管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参与经济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州都市报 周俊朗 杜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