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吴海婕通讯员尚法
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杭州某公司以340万元/年价格,租下延安路上商业中心一间1000多平米的大商铺,没想到拿到手的房子竟是危房,该公司只得要求房东修缮。不料,没等房子修好,杭州市房管局发布公告,确认所租商铺列入拆迁范围。承租方告上法院,要求房东退还340万定金,赔偿8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利息,共450多万元。
承租方:
拆迁导致无法交房退定金外另要补偿
昨天上午,法庭上,承租方拿出几份合同证明,2008年4月,340万元/年价格和房东签下租赁合同约定2009年9月交房,租期10年,付了340万元定金。
“交房后,我们准备装修店面,找了设计师现场勘查,设计师说房子倾斜太严重,必须要进行质检,后来质检结果出来,果然是危房。”承租方说,房东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不能提供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子,所以2009年12月双方又签了补充协议:房东进行修缮加固,今年3月1日作为“交房日”。
“没想到,今年2月8日,没等房子交付,杭州市房管局发出公告,这间商铺要拆迁!”承租方很气愤,认为房东违约了。
承租方拿出租赁合同的一份《补充协议》中有约定:到约定的交房日之前,因为政府拆迁原因造成无法交房,房东应退还定金340万元,并补偿80万元给承租方。
房东:
加了引号的交房日不是租赁的交房日
房东认为,最早签的合同约定2009年9月这个交房日,与后来补充约定今年3月1日这个“交房日”是不同概念。
“后一个‘交房日’,合同里就明确写着加了引号,指的是修缮后的交房日,而不是租赁的交房日,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在去年9月交付给承租方了,到房子修缮之前,承租方已经经营了3个月了,做成‘大甩卖’。”房东说。
因此,在房东看来,既然房子已经交付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之前,因政府拆迁无法交房要赔偿”的说法不存在。因此房东认为自己只需返还部分房租,也就是扣除去年2个月房租,返还不到300万元的租金即可,不存在其他违约责任。
对于房东的说法,承租方完全不认同,他们认为后一个交房日就是《补充协议》中所指的交房日,而房东所说的经营3个月,只是临时的经营,不算是正常经营,一半在装修修缮,一半在“大卖场”。“请注意,在这个期间,房子是危房,房东已经违约。”承租方说。
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