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5日讯近日,椒江区体育局体育发展中心原主任张宝富被椒江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张宝富在担任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及椒江区体育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先后收受承建椒江区体育中心土建工程、舞台设备等相关工程负责人和山东某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等人的款物,共计17万元人民币,并占为己有。
2006年下半年,张宝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椒江区体育局局长洪利华,借浙江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在台州召开,部分项目在椒江体育中心举办之机,以椒江区体育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向区体育中心各施工单位拉赞助,共筹集到10万余元赞助款,而后张宝富伙同洪利华将10万元予以私分,张宝富分得5万元。
法院认为,张宝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张宝富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他人侵吞公共财产计10万元,个人所得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张宝富有立功表现,且已悉数退清赃款,遂作出如上判决。据《台州晚报》通讯员 唐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