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椒江的王小姐是位旅游爱好者,休假的时候喜欢到各地逛逛。为了方便,总是选择跟团出游,大大小小的旅游合同也签了不少。今年7月份,她准备去云南旅游,跟旅行社签合同时候,惊喜地发现这次的合同与往常的有大不同。
“今年签订的合同感觉更加正规了,以往旅游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准三星住宿、远观等等模糊的字眼都没有了,对行程更加明确了。”王小姐说,“以前很多旅行社都在文字上作文章,把购物点也当作一个景点写上去,包装得很漂亮,来误导游客。这次的合同把购物点都注明,就连每个景点停留多长时间都写的很清楚。这样一来,我可以对比不同的游行社的行程作出更适合的选择”。新合同叫停“潜规则”
笔者从椒江工商部门了解到,原来自从去年新的《旅行社条例》修订实施后,对旅行社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今年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制定了2010年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合同”),新版合同主要有以下新规:
模糊字语不能再用。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不确定性用语。住宿服务安排以及标准需要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标注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而用餐也必须标明用餐次数、地点和用餐标准。
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新版合同对国内旅游的购物安排有了限制: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比如说5天的行程,购物就不超过3次。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赔。如果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旅游合同可以转让。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拼团、转团要事先告知。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游客违约也要承担责任。在国内游中,旅游者在出发前第七天到第四天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50%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第三天至第一天提出解除合同的,游客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在出发当天提出解除合同的,游客则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80%。
严密监管出行更保障
椒江工商分局市场科郑科长介绍,“今年我们着力于推广国家新版旅游合同,当然旅行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自己的旅游合同,但是这些合同都要经过工商审批,旅游部门报备。”
郑科长介绍他们对旅游企业自制的合同条款一律进行严格审查,对合同中存在单方设置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限制消费者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等问题的合同一律要求修改。该局计划在今年对全区所有旅游企业的旅游合同进行全面检查,截至目前已对6家旅游企业按照新规定重新进行了格式合同备案审查。
有了新合同,出行将变得更有保障。苏女士正早早计划着“十一”游,听说工商部门正在推广使用新版合同时,认认真真地从网上下载了一份,看后认为它是“及时雨”,约定非常细致,可操作性强。“新版合同明确了《旅行社条例》中较模糊的地方,对于我们旅行社来说困惑解除了,操作起来就方便多了,这将促进旅游业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阳光旅行社的叶总如是说。
最后,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旅行时还要理性消费,出行要选择信誉度高的旅行社,要仔细查阅合同内容,不可轻信小广告,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线路;签约后要保管好合同,如遇有纠纷,要保留相关证据;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尹青芳 王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