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近日,龙湾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原所长高某提起公诉。
现年44岁的高某2003年至2008年5月任永嘉县乌牛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08年5月后调任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所长。他这个所长手中握有不大不小的权利,尤其是经常会和一些房产开发商打交道,想发财的他敏锐地从中捕捉到了“商机”。
2007年,高某向五牛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戴某提出,能否把他们公司承建的永嘉乌牛镇王宅村“世纪名门”楼盘内的铝合金生意承包给自己做。几天后,高某又将戴某叫到自己办公室再次询问能否参股铝合金生意。
其实,在这之前,戴某已将“世纪名门”楼盘内的铝合金生意承包给其表弟做,但为了不得罪这位“土地爷”,戴某提出不用股金,搭干股就可以。高某认为不出股金是干股受贿,于是就作样子“出资”2万元当作投资款,戴某收下后就出具了一张“收到高某投资款20万元”的条子给高某。
高某的计划,确实很“高”。其后,戴某自己实际没有参与铝合金生意,也没有将高某2万元投资铝合金生意的情况下,在一年内分两次送给高某20万元现金,每次10万元。作为回报,高某在履行私建报批职责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上为戴某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为逃避因收受干股而承担法律责任,象征性地出资2万元,获得20万元入股的收条,且事后收取戴某所谓的20万元分红。其出资额与分红相差悬殊,且分红没有其他股东证言、工程分红核算等其他证据支持。因此,尽管高某有象征性出资,实质仍属收受干股。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
据温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