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近日,部分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主要求删除《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这一内容,并允许自由转让。此事在台州出租车经营户间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永久占有和私自转让。有的经营户意图获取永久经营权,是非法诉求、无理要求。”13日下午,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
一份《合同》引发波澜
近段时间来,部分出租车个体经营业主在散发一份《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的甲方是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乙方则为各出租汽车经营户。
这份《合同》是一份续签合同,即在出租车经营方原《合同》经营期限到期后,与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续签的合同。
该《合同》第一条载明:出租车经营方重新取得一辆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经营期限四年,自出租汽车管理处发放车辆营运证之月起算。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注销该车辆的营运证。
部分出租车个体经营业主为此采取了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方式,要求删除该合同中“期满后甲方收回经营权”这一内容,并允许自由转让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国家所有
“这些个体经营户的目的,实质上是意图获得永久经营权,是非法诉求、无理要求。”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说,《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永久占有和私自转让。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有设定行政许可期限的权力。《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制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市政府《关于台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台政函(2007)94号)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是社会公共资源,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合理、合法。
现行政策已照顾原经营者
该负责人说,现行的政策,在出租汽车经营配置上已体现了原经营者优先的原则,以及对企业、个人一视同仁的原则。
市政府《关于台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通过考核要求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可重新取得经营权。
该负责人还表示,上述《合同》是市政府《关于台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格式行政合同,其条款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约束经营者行为,保护乘客、出租车驾驶员及经营者的利益,是保障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第一线驾驶员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比如说,出租汽车以前的经营期限是8年,现在定为4年,主要就是考虑车辆的运行技术状况,因为一般出租车辆行驶4年就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这也是为了降低车主的经营成本。”
非法倒卖经营权的将被查处
记者了解到,由于部分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主采取了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方式,8月9日下午,台州市专门召开会议作了专题研究。8月10日,市交通局出台《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问题有关政策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
因为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方式,扰乱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按照《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对煽动者、策划者和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意见》还明确,对非法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违法采用不恰当的反映问题方式,不按规定签订行政合同的,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提出许可申请但不按要求签订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的,视作自动放弃。
据台州晚报 王霜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