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2日讯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如在9月15日前未拆除相关设备,将被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这是记者昨天从有关会议上获悉的。
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如果在2010年9月15日前未按国家标准拆除相关落后设备,自9月16日起将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在新近公布的2010年浙江省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中,我市共有9家,均为水泥粉磨企业。
据介绍,差别电价根据产业政策分淘汰、限制两类企业执行。其中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而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则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此外,我市再次明确严格控制高能耗产业发展,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扩大产能。与此同时,提高新投产项目的节能评估标准,要求新投产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等于或低于我市“十一五”目标,且低于全省单位增加值能耗0.72吨标准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