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起,当红作家六六分别以患者和医生的身份“卧底”上海数家知名医院,亲身体验医院的千姿百态和医生患者的酸甜苦辣……六六以其特有的犀利、幽默、睿智在即将面世的新作《心术》中还原一个中国式医患关系。
昨天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省高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说:“《意见》为全省法官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点迷津”,这也为我们理性认识医患纠纷提供一个完全不同于作家六六版本的“心术”。
核心提示
以前医疗侵权纠纷分为“医疗过失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两种,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赔偿,即便是同一起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前后的赔偿结果可能差几十万。
这次《意见》明确规定,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统一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
●医院不合理告知患者
要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会现场,许庭长为大家讲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前不久审理了一件案子——
黄女士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停”后停经,她到某妇产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怀孕!黄女士想把胎儿生下来。其间,她在当地医院检查出羊水过多,她很担心,就再次到该妇产科医院做检查,并告诉医生,自己有过人流和宫外孕等情况,是否会影响胎儿?医生检查后表示没有异样,还出具了产前诊断超声波报告。
等孩子生下来,黄女士气得不行:小孩先天性多指、多趾畸形,并有先天性心脏病等。
一气之下,黄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告医院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向医院索赔近150万元。
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呢?
上城区法院认为医院违反了两点:
1.黄女士在医院做产前B超检查时,超声波报告单上只有一名医生的签字,这违反了产前超声波检查需要两名医生的技术规范要求;
2.当B超显示黄女士羊水偏多时,医院没有告诉黄女士相关风险,也没有结合她自身的病史情况要求她进一步检查,以查明羊水偏多的原因。
所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黄女士4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许庭长说,“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在这则案例中,医疗机构在诊疗中既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又未尽到相应告知义务,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
●手术损害如果属于意外
医院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件案子的审理也是经历了一波三折——
“罗女士因为生孩子到某妇幼保健医院做剖宫手术,医生给她打了麻药。手术后,罗女士下肢一直感觉麻木,罗某认为医院手术有过错,将其告上法庭。”
相关机构对罗女士的鉴定结果是:药物高效反应导致神经毒损伤,属于麻醉意外。医院的用药与方法都是正确的。
许庭长笑笑说:“这个案子挺折腾的,一审认为医院虽然没错,但毕竟有因果关系,所以仍需赔偿罗女士8万元;但二审认为,虽然现在医学发展很快,但是手术的风险并不能避免出现意外,既然用药与方法都没错,医院是没有赔偿责任的,最后根据公平原则,改判医院补偿黄女士1.6万。”
“大家都知道‘给予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吧?”许庭长忽然一问,把现场的记者逗乐了。
再审时,省高院认为二审意见是正确的,维持二审判决。
●患者一方举证时
需提供初步证据
法律界有句行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前对医疗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根据现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又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
“有时这对患者来说就可能不太合理了。”许庭长说,我打个比方,一个人生病住院治疗,转了好几个医院,耗的时间也挺长的,最后却变成植物人了。这种情况这么复杂,你叫患者一方怎么完全举证证明哪个医院有过错呢?
“患者求医问药,而医院的一些诊疗行为,一般患者是很难知情的。”所以《意见》对举证做了更细致的补充和平衡:“患者一方如果提供了就医、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就可以认为完成举证。如果患者一方取证困难,也可以告诉法官证据线索。”
同时,《意见》还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