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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审理医疗纠纷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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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9月14日讯 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医疗纠纷已成为“患者难解、医院难办、法院难结”的案件。

  今天,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以前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并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不同规定。

  《意见》规定,今后,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诉讼,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要将5类情况告知患者: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患者只要举证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容易被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加重患者举证负担,《意见》缓和了患者的完全举证责任。”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还规定,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等,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在以往,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一般只要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即可。《意见》明确规定,鉴定人要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经法院允许后,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意见》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在庭审时,还可以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庭上辅助质证,可以当庭询问鉴定人。如果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可以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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