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医疗纠纷案件的是是非非是今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医患双方往往各持己见,矛盾难调。在今年7月1日全国施行《侵权责任法》后,我省高院很快出台了相对具体的《审理医疗纠纷案指导意见》(本报“杭州新闻”昨天已报道),对具体审判实践作出补充。用省高院的说法,这个指导意见给全省法官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点了“迷津”。
那么我们老百姓遇到涉及医疗的官司究竟应该怎么打?记者昨天特意请教了经常打这类官司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让他为大家解读一下《意见》出台后该如何应对医疗纠纷。
以后打官司只需记牢一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在《意见》出台之前,患者起诉必须面临两个选择,要么按照“医疗事故纠纷”起诉,要么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选择前者,听起来很严重,但就算确定是医疗事故,根据赔偿标准往往赔偿额度较小,普通患者并不知道此中奥秘,专挑名字吓人的来,结果反而没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意见》出台之后,现在百姓如果碰到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就行,法院会指导你确定唯一的案由,即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来打官司,不需要担心案由错了而对自己不利。
“损害赔偿纠纷”能拿到更高额度的赔偿
在《意见》出台之前,如果双方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则通常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赔偿额度一般都比较小。现在,即使构成了医疗事故,也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计算赔偿额度,较为公平合理。
举个例子,有人如果跟某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按照以前的做法,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就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而不能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
《意见》出台之后,则不管是不是构成了医疗事故,都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赔偿额相对较高。
法院可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以前,医疗事故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多来自各医院,难免会出现“医医相护”的包庇倾向,在结果上不利于患者。
李律师说,他曾接手这样一个案子:王某手臂受伤,在某医院就诊,医院给他上了夹板,一段时间后,王某再次到医院复诊,发现自己手臂不但没有好,反而断裂,要求医院赔偿,告上法庭。那时,我们给他做了“医疗损害”鉴定,可是在开庭时,医院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了一个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是希望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因为这样无论是鉴定结果还是赔偿起点都对自己相对有利。最后,我们只好走调解的路子,以争取更多赔偿。
现在就算医院做了“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往往更为客观、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