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关系表
房东夫妇
温州人,长期不在杭州居住。2002年5月,以170余万购入春江花月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江景房。
俞某
杭州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员工。房东夫妇全权委托他代理春江花月这套江景房的交易。
俞女士
买家一,40多岁,杭州人。2005年1月以270万元买下这套房子,但一直没过户。
吴先生
买家二,40多岁,杭州人。2006年1月以300万元与中介俞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清首付。
2002年5月,位于钱江北岸的春江花月楼盘开盘,均价5000多元。
一对温州夫妇买下一套位于7楼的一线江景房,面积200多平方米,总价170余万元。房子是毛坯房,温州夫妇一直没有装修,也未入住。
3年后,房价大涨,温州夫妇决定出手这套江景房。
2005年1月21日,杭州的俞女士和房东夫妇签了房屋转让意向书,以270万元的总价买下这套房子,约定“委托公证做完三日内支付50万元”首付款。
这个“委托公证”,是指房东夫妇把这套房产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房屋中介公司员工俞某,并做公证。因为房东夫妇并不住在杭州,这样可以避免办理相关手续跑来跑去的麻烦。
同日,房东夫妇去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俞某成为房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之后,俞女士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三证上的名字依然是房东夫妇。
一年后,吴先生成为这套房子的第二个买家。
2006年1月13日,俞某手持房东夫妇的《全权委托授权书》以及房产三证,和吴先生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吴先生以300万元总价买下这套房子,并支付了100余万元的首付款。
吴先生当时去看了房子,仍是毛坯房,无人入住。
“他拿着房东的委托书和三证,我当时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吴先生说。
就在准备房产过户的时候,俞某突然提出加价15万元,吴先生不同意,俞某说房子不卖了。
“我坚决不同意加价,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时,吴先生才知道,原来这套房子在卖给自己之前,已经卖给了俞女士。
“我才明白自己中了一个圈套。”吴先生说,俞女士就是一个炒房客,她买下房子后不过户,指使俞某利用房东的全权委托代理书,直接为她寻找下家,不过户是为了省下房产转让的税费。他认为,指使俞某临时加价的也是俞女士。
2006年3月,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夫妇(因房产三证上依然是房东夫妇的名字,所以被告是房东夫妇)按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漫长的诉讼拉锯从此拉开序幕。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房子按照300万元的价格交易,房东应配合吴办理过户手续。房东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7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当吴先生拿着终审判决书,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俞女士也把房东告了,要求立刻过户。双方都是律师出庭,最后达成调解,法院出具了房东同意限期过户的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有同样法律效力)。
一套房子的归属,竟然有了两种不同的判定。
“所有的诉讼过程中,房东夫妇从来没有露过面,他们的律师都是俞×(指俞女士)找来的。”吴先生认为,俞女士私下和房东有过协议,由她来摆平所有的诉讼,所以虽然被告是房东夫妇,但是和他打官司的实际是俞女士,那次调解是她自己和自己打官司,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吴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告,2008年9月法院判决,撤销俞女士的那份调解书。
俞女士不服,上诉。
2009年7月,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吴先生的判决书(包括一审和二审),案件发回重审。
事情又回到了起点。
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开始审理此案。
2010年2月,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认定俞女士授意俞某出售该房产,并赚取差价,之后不履行合同又另起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房产应归吴所有,房东应协助吴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说:……从再审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调取的俞某(指中介)提供的证据来看,俞某向俞×(指俞女士)交付了10000元现金和俞某与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两份。俞×对于收到10000元及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10000元即为吴交付的定金……可以认定,俞×对于俞某(指中介)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知情的,也就是俞×授意俞某出售……
俞女士否认自己授意中介出售房屋赚取差价,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上级法院召集双方调解,对方提出加价200万元,吴先生不同意,调解没有成功。
目前,春江花月的二手房价每平方米3万多元,这套最初价值170多万元的江景房,现在总价至少已达600多万元。但房子究竟该归谁所有,还没有最后定论。
“一场噩梦。”吴先生说,4年多的官司,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光律师费就花了20多万,房子没拿到,自己100多万的首付款至今还押在中介的保证金账户里,自己还算有点经济实力,否则一定会被拖垮。
截至发稿,上级法院还没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据都市快报 记者 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