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8日讯永嘉一妇女通过伪造家庭分书,将老父遗嘱要求其与兄妹分享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近日,市中院终审认定,该妇女伪造分书的行为,造成她的母亲和一个兄弟生活困难,依法判决该妇女丧失继承权。
该妇女阿美,今年60岁;她的母亲阿芳,今年80岁;兄弟阿强,今年50岁。阿芳和丈夫在永嘉县瓯北镇一繁华商业路段有一幢5层高的房子,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2007年,阿芳的丈夫去世。2002年11月,长女阿美凭落款时间为2002年10月8日的一份分书,分别向永嘉县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了产权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09年9月,阿芳和她的其他子女发现了阿美私自过户产权的事实,向永嘉法院共同起诉阿美,要求确认其伪造的分书无效。
永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阿美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时,提交的分书载明“现经全家协商一致,该房屋析产给阿美所有”。该分书中老父、老母及其他兄妹等人的指印均系阿美所捺,系伪造,故判决认定该分书无效。
2009年12月,老母阿芳依据该判决,向永嘉县房管局申请撤销涉案房屋的确权登记。2010年1月,永嘉县房管局作出撤销决定,并对阿美作出1500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3月,老母阿芳又向永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取消长女阿美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按丈夫2000年10月所立遗嘱的有效部分和法定继承原则,处理涉案房产。
永嘉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如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阿美伪造分书,且该分书内容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不一致,又借此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老母阿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兄弟阿强月收入仅千元,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故判决阿美丧失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阿美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二审起诉。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决。
据温州日报 胡荣恩 通讯员 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