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265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市政府令第203号)同时废止。
现行《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办法》对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10年底,我市累计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934880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8317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18344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1144852本。全市土地登记基本实现全覆盖,达到“以证管地”。
《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登记效力、类型、程序、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行《办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了土地登记效力和权利。明确了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记载于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簿记载之日即为登记生效日,凸现了土地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各类土地权利名称与《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衔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了土地登记程序。将原土地登记程序中的地籍调查环节前置于土地登记申请之前,明确土地登记必需的资料应当由申请者自我举证,优化土地登记程序,为提高土地登记效率提供了前置条件。
三是调整了土地登记分类。对土地登记分类进行了重新划分,其中“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是新增设的土地登记类型,从而将我市目前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升到行政规章层级。
四是拓展了宗地概念。将以往传统的宗地概念从地表延伸至地上、地下,使宗地由平面概念转为立体空间概念,顺应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五是调整了公告范围和时限。主要对土地总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依职权登记等事项应当进行公告,改变了以往所有土地初始登记都须进行公告的规定,并将遗失补证刊登声明的时限由原来的3个月缩减为15日,大大提高了土地登记效率,方便了群众办证。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有关具体操作规定。明确了农村空闲地或房屋坍塌、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管理;明确了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可参照人民法院查封土地的规定办理查封登记,使此类办理事项有章可循;取消了原《办法》中的暂缓登记规定,重新规范了不予登记的情形;取消了用地复核验收通过后凭《分割登记凭证》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区分了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的不同要求,使此类变更登记更加规范、便捷;区分了登记机构依职权和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申请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不同情形,进一步规范了土地登记机构和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的《办法》充分体现了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理念,对我市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