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
“店里东西被偷,公司扣了我1700多元钱。”前天,外来打工者小黄来到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求助,称她一个月工资才2500元,这一扣,只剩800元钱了。
小黄在市区双龙南街世纪联华超市内的利郎男装店当营业员,至今干了约半年。今年11月27日,她一个人当班,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店里失窃了3件衣服,销售价格超过千元。12月7日晚,她和另外两名营业员在店内时,店里又丢失了两件衣服。
为此,服装店所属的公司一共扣罚了小黄1700多元工资。小黄觉得,在她当班期间衣服失窃,她确实有一定责任,但公司不应该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员工头上。
当日,记者联系了该服装店店长龚女士。龚女士对此事也是一肚子委屈,她说,以前店内从未丢失过物品,但最近小黄提出辞职之后,店内接连失窃,她觉得与小黄可能有一定干系,但苦于没有证据。她说,第二次衣服失窃那晚,并非小黄当班,但小黄无故到他们的仓库内待了不少时间。
对于扣罚工资,龚女士说,这是公司里做的决定,店内物品失窃,当班营业员都要承担责任。第一次,小黄一个人当班,所以由其独自承担;第二次3个人在,则3人平均分担。
营业场所钱物被窃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店内人手较少顾客较多的时候,估计小黄的遭遇不少营业员都碰到过。那店内发生钱物失窃的事情后,公司能否让营业员承担全责,能否一次性狠罚员工工资,甚至罚光当月工资呢?
昨天,记者专门咨询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法规处负责人李鹏。李鹏认为,如果确实因营业员失职,而导致店内钱物失窃的,营业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大小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店内顾客较多而营业员配备不足,则主要责任在于商家。但不管如何,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营业员故意所为,都不该让营业员承担所有损失。
李鹏说,类似事件,在劳动仲裁实践中,有两个原则需要遵循:一是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当月扣除不完的,应在后续月份中陆续扣除;二是在赔偿损失期间,劳动者每月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如果劳动者即将离职的,则另当别论。
李鹏还说,劳动者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工资发放和赔偿支付最好分开进行。
对此类纠纷的具体处理,李鹏建议,营业员可以先通过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