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8日讯(通讯员 杨晓伟 田舍郎 记者 施宇翔)11月8日下午3时许,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座无虚席,过道上也挤满了旁听人员。当天,法院对备受瞩目的17人制售死猪肉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董某、陈某、姚某3人无期徒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五至十二年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车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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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
利益链环环相扣
2008年底,被告人董某、陈某合伙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董某家中设立非法屠宰场。2009年10月,被告人姚某加入该非法屠宰场成为老板之一。
董某等3人分别纠集了被告人夏某等人为该非法屠宰场收购死猪,并加工、销售死猪肉。其中,被告人董某主要负责该非法屠宰场的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主要提供车辆供运输死猪及加工好的死猪肉,被告人姚某主要负责向农户收购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上述三被告人参与该非法屠宰场的利润分配。
被告人夏某等则主要负责死猪的屠宰和加工,夏某还负责对该屠宰场收购的死猪进行称重、记账及统计工人工资等,一些被告人以屠宰加工数量为依据获取报酬。
另几名被告人凌某、曹某、车某3人明知该非法屠宰场加工、销售的系死猪肉,仍向其购买死猪肉并销售给他人食用。3人累计销售金额为152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马某主要负责运输、装卸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沈某还负责记录该屠宰场的支出情况。上述二被告人每月领取固定报酬。
法庭认定: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该非法屠宰场共屠宰死猪7.7万余头,销售金额累计达865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陈某参与生产、销售死猪肉总金额高达865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分别为53万余元至690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或设立非法屠宰场生产、销售死猪肉,或购买死猪肉后加工并销售给他人,或帮助他人运输死猪肉,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被告人张某、褚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收购死猪卖给非法屠宰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予依法惩处,据此作出判决。
由于被告众多,且案件中各被告人利益关系交织,法庭宣读判决书花了近半个小时。
现场:追悔莫及
当天旁听席上多为本案被告人家属。在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时,家属眼噙泪水,向被告人挥手示意。法官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有几名被告人控制不住情绪,掩面抹泪。法庭宣读判决结果时,旁听席上几乎哭成一片,被告人也不时回头寻找亲人的身影,眼中含泪,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