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8日讯 (见习记者 崔晓宇) 11月28日,浙江省召开宣传贯彻《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座谈会,在原来《气象法》的基础上,以《条例》为细化的行政法规依据。
而在这之前,即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共26条,概括成“一条主线,四项制度”。“一条主线”,就是既要保护好气象台站,也要兼顾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四项制度”包括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台站迁移审批制度。
其中,气象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
据省气象局负责人介绍,浙江省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状况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中,处于相对较好的程度。截至目前,全省90%的台站完成规划编制,63%的地方政府发文颁布,与城乡建设统筹规划。
会议提到,分析影响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的主要原因,就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原本处于城市边缘的气象观测场被新增建筑包围。借助《条例》出台的契机,浙江将致力于推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保护。
会议最后要求:为了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建有气象设施的部门,应该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编制、实施好地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现从源头上依法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气象设施的建设效益,降低保护成本。各级气象部门、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