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7日讯 元旦起,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说,初步测算,在浙江法院2012年审理的48.89万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大约有28%的案件(约为13.69万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影响当事人达27万人次,波及面非常广,所以小额诉讼制度的实施会引起比较高的社会关注度。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浙江省《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1.4万元以下标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这次省高院制定下发的《意见》共21条,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目前为1.4万元。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说,浙江目前采纳的是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据,等到2012年的数据公布后,将重新测算。
根据《意见》的规定,省高院每年都将定期发布小额诉讼案件标的的限额标准。
《意见》还同时规定,对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六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意见》规定有六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小额诉讼的案件一审终审一个月内结案
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部分的规定主要突出“简化”、“简便”、“快速”的原则。
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浙江曾在萧山法院、鄞州法院、义乌法院、瑞安法院开展过小额诉讼的试点,从审理的情况看诉讼周期大大缩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6天;从案件执行情况看,小额速裁结案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非常少,有的法院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说,小额诉讼的案件在庭审程序及裁判文书上都将“简化”,在当事人参加诉讼上更“简便”,可视情在非工作日期间在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强化调解原则,可不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案。
同时,《意见》还规定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若是确有需要可以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另外,小额诉讼案件虽然采取一审终审,但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表达诉求的权利,申请再审。
据每日商报 作者张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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