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总以为有房产证抵押,这笔借款应该可以高枕无忧,谁料想最后还是落了空。最近新昌的张女士为自己不懂法而懊悔不迭。
大约在两年前,张女士的朋友周某提出向她借款55万元,用自己一套房子作抵押。张女士说,当时这套房子市场价在60万元左右,有这房子做抵押,应该可以放心。保险起见,双方写了张简单的借款合同,写明将这套房子作抵押物,同时还将房产证、土地证都放在了张女士那里,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
此后,周某一直称自己生意上很不顺利,无法按期还款。张女士以为有房子作抵押,应该也无妨。
前不久,张女士听说周某这房子好像已经转让掉了,已住进别的人家。这时,她才开始着急起来,并依据借款合同上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返还55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以该套房子优先偿还。
庭审的时候,周某的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子抵押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办理登记的,该抵押无效。由于这一意见合乎法律规定,为绍兴仲裁委员会所接受。
后来,张女士从房管部门了解到,早在两年前,也就是周某向她借款不久,周某就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挂失手续,随后将房子卖给他人并过户。依照法律规定,周某与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女士已经无法依据原合同的抵押条款优先受偿了。
日前,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周某归还55万元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虽然这个裁决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由于目前周某手头没有足够的财产,这一裁决在执行时可能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仲裁委方面告诉记者,依照《物权法》规定,房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此前也有类似案子,由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在讨钱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些经验教训大家一定要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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