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1年4月1日之后,宁波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昨日,宁波市政府下发通知,从本月1日起,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3档:1470、1310、12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三档。
最高档调整为1470元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2元。
其他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可在这三档中自主确定。具体适用哪档,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此前宁波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1310元和1160元两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为10.7元和9.5元两档。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企业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确定劳动关系的,都适用这个新标准。
三项内容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三类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投诉。
社保缴费基数相应调整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部分社保缴费基数从2月起也面临相应调整。
列入本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市区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将调整至1470元。其他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也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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