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2日讯 21日晚上,消费者王女士致电称超市查小票的事她很久没碰见了,刚才却在金华市区江北的一家超市里见识了一回。
“这不是不允许的吗?很多大超市都弃用了,怎么又有人搞了呢?”王女士说。21日晚,记者就此作了一番调查。
体验:想出超市门,先盖章
21日晚8点左右,记者来到王女士所指的这家超市,并选购了酸奶、饼干等几样东西。
在收银台付了钱后,记者拎着东西出门。可就在超市出口处,两名工作人员将记者拦了下来。
“小票给我看一下。”一名手持小红章的工作人员说。
“为什么要盖章啊?其他超市早就不盖了。”
“这是上面的规定,我们只是打工的。”工作人员执意要求记者出示小票。
无奈,记者的小票上多了一抹小小的红印。
超市:这是一个善意的提醒
离开出口处,记者来到服务台,找到了超市当天的负责人张女士。
对超市派人给小票盖章的事,张女士是这样解释的:“我们主要是为了给消费者一个提醒,提醒他们保管好自己的小票。”
张说,以往有消费者丢失了小票,仍无理到超市维权的情况。
“那人只管盖章,并没任何提醒的话。”
“超市员工素质良莠不齐。”
“查小票,超市是不是有防盗的考虑?”记者追问。
“不能说完全没有。”张介绍说,超市的无购物通道是敞开的,要是有人拿了东西出门,超市未必能发现,“电子防盗也不是回回都灵的。”
律师:属侵权行为,可以拒绝
据了解,早在2006年,国家消协就对该行为作了通报,并对超市的此类行为进行了规范。超市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金华市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慧英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就意味着已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在消费者付款后再设立一个查验小票的环节,其行为已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都是超出正常经营范畴允许的“违规动作”,消费者可以拒绝。
至于超市有关防盗的考虑,洪慧英说,超市的开架售货方式确实存在更易被盗的风险,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商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但必须以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洪慧英说,超市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风险,以这种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降低风险,有规避自身责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
消费者说法
今天上午,记者就超市“二次验票”的行为随机采访了一些消费者,大家的意见大致可以分成正反两个方面。
正方:多此一举
消费者陈女士:真是多此一举。以前八一南街的时代超市查小票,我就投诉过。现在很多大超市都取消了这一做法。
消费者金女士:在收银台上都钱货两清了,干吗还要查小票?不嫌烦啊。
消费者林先生:靠查小票盖个章就能达到防盗的目的啦?未必吧。
反方:多多理解
消费者朱女士:超市也不容易,大家多多理解吧,出示一下小票也不是什么难事。
消费者黄先生:要是消费者自愿,也不存在侵害权益的说法吧。
消费者张先生:听我的警察邻居说,的确有人会在超市里偷东西,超市安排一个查票的岗位可能也是出于无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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