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2月1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谢佳 叶彦孝)今天,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了解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近日批准通过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内河船舶、船民信息备案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将由公安机关对内河船舶、船民实施信息备案登记制度。
据公安机关介绍,浙江水网交错复杂、水域面积广、船舶流动性大,水上侵财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趋势明显,特别是船只被盗事件频频发生。仅2011年,全省破获内河水域盗窃案件115起。2012年以来,钱塘江沿岸接连发生多起捕渔船被盗案件,给以捕鱼为生的渔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目前的管理方式给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较大困难,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的被盗、流失船舶的核查和归还缺乏查证途径,不利于保护船舶所有人合法财产权益。
《意见》规定,凡本省内河水域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船舶信息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对机动船舶免费发放《船舶户牌》;对非机动船舶免费发放《非机动船舶备案登记证》,实施统一编号。凡在本省内河水域从事生产作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除省以上交通、渔业等国有单位的国家职工外,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船民信息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按从业性质予以免费发放《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
《意见》还对备案登记程序作了规定:机动船舶的所有人持船舶的合法凭证和居民身份证件等资料向船籍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其中非本省机动船舶未在船籍地登记领取《船舶户牌》且常驻本省生产、运输作业的,应当向主要作业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核实,资料真实、齐全的,应当及时备案登记相关信息,对船舶予以免费发放《船舶户牌》和《非机动船舶备案登记证》,并统一编号。而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人员则要凭居民身份证件、《船舶户口簿》等材料向船籍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非本省船舶在本省内河水域作业、其从业人员未在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的,也应当向其主要作业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核实,资料真实、齐全的,应当及时免费发放《船民证》或《临时船民证》,并备案登记其居民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
据了解,浙江省内河内大约有5万余条船舶、10万余名船民及1500余家涉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