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温州2月22日讯 (通讯员 岳思轩) 垃圾能变废为宝,垃圾大王发财的故事大家经常听说,想不到负责城建的干部在管“垃圾”的过程中,也狠狠地捞一笔,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2月22日,乐清法院一审宣判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牟某,43岁,原系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宣传办主任。2007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牟某任北白象城乡建设服务站站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北白象镇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负责部分环卫、绿化等工程建设监督。
2008年下半年,牟某负责北白象镇垃圾中转站环卫设备的采购事项,设备公司向牟某推销环卫设备的厂家很多,其中宝成机械公司业务员周某也向牟某推销其公司产品,并表示如果北白象镇政府采购其公司产品,将以每套设备2万元的标准给牟某好处费,牟某表示同意。牟某说,他的采购意见起决定性作用,最终他向领导推荐了宝成公司的产品。北白象镇以125万元价格从宝成公司购买了垃圾转运车和垃圾压缩机。2010年底一天,周某按事先约定,在牟某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4万元。
2009年期间,北白象镇发包建设三山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高某承包了该垃圾中转站的主体工程。当主体工程快完工时,镇政府为加快工程进度,要求附属工程同步进行。高某找到负责管理该建设项目的牟某,要求继续承建附属工程,牟某应允。附属工程完工后,高某将工程决算书给牟某,牟某发现该决算书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并要根据市场价进行调整。高某希望牟某给予关照,不要对报价进行调整,并许诺给其好处。牟某表示黙许,后在审校决算书时对报价只做细微调整。2011年11月17日,高某顺利拿到工程款后,按事先承诺送给牟某好处费8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林某的公司在牟某的帮助下,两次承建北白象镇辖区老104国道的绿化补植工程,林某共分三次送给牟某价值9.5万元的香烟卡和现金等好处费。
乐清法院认为,牟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