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07:41,新华网河南频道刊登了名为《“左转让右转”已废止 开车避让有新规》的通讯,随后,这篇通讯被全国各大门户网站,以及许多媒体官方微博转发,并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全文如下:
记者从河南省交警部门获悉,“史上最严交规”实施后,交警部门更加看重交通路口避让原则。“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的旧法已经废止。
新的车辆避让法则如下:一、你和我,先要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我直行,你从右侧来,你先;三、我直行,你迎面而来欲左转,我先;四、我右转,你迎面而来欲左转,你先。
据交警部门的同志解释,之所以制定这样的交通避让规则,与人的视物习惯有关。一般来讲,人们更容易观察和注意到右侧的事物。如果不按以上避让法则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未避让方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有可能被交警开出罚单。如果造成交通拥堵,未避让司机还将会被记罚3分。
人民网新浪官方微博转发了这条消息后不久,就有4000多条转发,数百条评论,大部分网友对车辆避让新规表示支持,但也有一些网友说,所谓新的车辆避让规则,印象中以前的交通安全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从来没变过。
昨日16:05,中国青年网发表了一篇通讯:“左转让右转,绕晕网友”说法不实。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交通部门,所谓“左转让右转已废止”这一说法失实,所谓新规中的内容,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非常明确。
昨天,向多位杭州一线执勤交警了解,交警说,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遇到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警察指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首先,2004年道路安全交通法从来没有规定过“左转让右转”,应该是“右转让左转”,所以这篇通讯标题就是错的。
再看内容,所谓的“新避让法则”只是把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解释了一下,简单来说,就是“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没有新的东西,所以网上说是今年实施的新交规修改的,肯定不对。
另外,查询“123号令”(新交规)的相关内容,对道路的根本通行规则,记者发现,新规只修改了处罚力度,通行规则本身并没有做出修改,所以说,昨天在网上盛传的“新规定”,其实已经实施了近10年了。
据都市快报 记者 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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