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2009年7月1日,宁波率先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例。
最近,这个《暂行办法》又修订了。
3月12日,宁波市消保委公布了修订后的《宁波市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后30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对饮用水消费争议的举证责任、纠纷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
原《办法》规定,因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饮用水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检测时,饮用水经营者应提供无过错证据,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新《办法》对无法检测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不出证据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办法》还对不同的消费争议规定了详细的解决方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还未饮用,未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意愿调换或退货;
消费者已饮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免去该桶饮用水(瓶装的以箱为单位)的价款,另外赠送两桶同品牌的饮用水作为补偿,并免费给饮水机清洗一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者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桶装饮用水在饮水机上安装后,发生泄漏并造成地板变形等财产损失的,要查明泄漏的原因,属于消费者责任的,由消费者负责;属于饮水机质量问题的,由饮水机经营者负责;属于饮水桶产品质量问题的,由饮用水经营者负责。经评估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办法》同时规定,将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处理列入宁波市消保委的信用管理。
宁波市饮用水商会负责人姚正正说,平时遇到的纠纷,大多可以在新《办法》中找到处理依据。
不过她提醒消费者,订购水票时还是要提高警惕,检查水票上是否有水厂的公章,如果只有经营网点的公章,则证明是私印的,一旦网点倒闭,水厂将无法退钱退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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