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8日讯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日前,市消保委发布了《2012年度丽水市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过半涉及进口食品问题。
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证明
事件一:范某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和7月3日从杭州水产市场购进原产地均为阿根廷,生产日期为23.ABR.2012的去皮熟鸡爪95箱(15kg/箱)及生产日期为2012.3的冻凤爪120箱(15kg/箱)。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进口冻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处罚:庆元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原产地为阿根廷、生产日期为23.ABR.2012的去熟皮鸡爪80箱;没收原产地为阿根廷,生产日期为2012.3的冻凤爪100箱;没收违法所得1065元和罚款23.0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二:吴某某从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延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阿根廷进口鸡爪20箱(10公斤/箱)、波兰进口猪碲20箱(10公斤/箱)、巴西进口鸡爪45箱(12公斤/箱)、巴西进口鸡爪90箱(15公斤/箱)进行销售。其中波兰进口猪碲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4月9日的巴西进口鸡爪无任何中文标签及中文标识,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至2012年8月21日被庆元县工商局查获时,尚未售出的7箱阿根廷进口鸡爪已超过保质期。
处罚:庆元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1106公斤(87箱);没收违法所得1177.6元和罚款177458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三:景宁某水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从杭州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外包装标称“BRASIL INSPECIONADO 2694 S.I.F.、净重15.00kg、毛重15.70kg、生产日期14.02.2012L1、有效日期12.02.2014、生产商:TYSON DO BRASIL ALIMENTOS LTDA MATADOVRO DE AVESE COELHOS”的巴西冷冻鸡脚200箱进行销售。至2012年8月16日被景宁工商局查获时,已销售185箱,获利2405元。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处罚:景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15箱冷冻鸡脚;没收违法所得2405元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酒水经营
事件一:丽水市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5月1日开始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2年4月11日被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依法查获。
处罚: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黑方牌白酒、芝华士12年酒各2瓶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二:谢某某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获得“酒水”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23日购进“东北爷们酒坊”珍酿八年533件、珍酿五年267件、精品特曲264件,在店内进行销售。至2012年9月14日被缙云县工商局查获时,已销售“东北爷们酒坊”珍酿八年509件和珍酿五年241件,获利1928.57元。
处罚:缙云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8.57元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无中文标签葡萄酒
事件一:当事人茅某某以180元/瓶的价格购入38瓶西斯小教堂葡萄酒和以100元/瓶的价格购入14瓶意大利葆隆干红葡萄酒,并分别以250元/瓶和15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该葡萄酒无任何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
处罚:青田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任何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葡萄酒52瓶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件二:当事人于2012年1月10日从广州福思酒业有限公司以680元/瓶价格购进“EAGLE CREST”进口葡萄酒30瓶、以90元/瓶价格购进“MONTEPALACIO”进口葡萄酒6瓶进行销售,上述两种进口葡萄酒均未标注中文标签。
处罚: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标注中文标识的进口葡萄酒23瓶;没收违法所得2540元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制售假冒蜂蜜
事件:2012年9月27日,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缙云县某宾馆发现两名男子正在制造假冒蜂蜜,当场查获成品假冒蜂蜜38.75千克,用于制造假蜂蜜的原料明矾3.8千克,香精6瓶,还有制造工具。两名男子都是广东廉江人,2006年至今6年多时间内,在浙江、广东、福建三省20多个县市流动点,共制售假蜂蜜货值达20万元。
处罚:2012年11月2日两名当事人被逮捕,2013年2月28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本案当事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经营超保质期食品
事件:季某于2012年1月1日购进标称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330毫升装“超级博克啤酒”30箱,共计720瓶(24瓶/箱),2012年1月20日前销售了69瓶,剩余的631瓶啤酒因超过保质期,于2012年3月20日被青田县工商局依法查获。
处罚:青田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31瓶“超级博克啤酒”和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件:2012年7月25日,松阳县工商局对松阳县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外包装标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天之蓝酒16瓶、海之蓝酒12瓶、M/3梦之蓝酒45瓶,其中M/3梦之蓝酒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与粘贴于外包装上的检验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批号不一致。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均属假冒其“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罚:松阳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之蓝”酒16瓶、“海之蓝”酒12瓶、“梦之蓝”酒45瓶和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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