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年初至今有8个企业破产重整案件要审理完结,数量达到了此类审结案件的历史高峰。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增多让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2007年9月,温州第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只有7家,而目前,温州已有26家单位和3位个人获得破产管理人资格。
一家企业的重生
去年底,浙江星球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重整案审结,“星球”成功引入注资3800万元,恢复生产。这是温州民间金融风波后,第一个审结的司法重整案件。而该企业的“重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立下了“汗马功劳”。
据了解,“星球”曾是外贸出口包装瓦楞纸箱定点生产企业,去年5月16日,“星球”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为由,向瓯海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后,“星球”升级原有经营模式,并开始试水军工装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
公司资产如何处置,资金如何注入,股权如何转移……去年8月,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刘旭海接手“星球”时,公司正面临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做了大量衔接工作,反复在债权人、投资者、法院和政府行政部门中协调。”“星球”的董事长翁琦芳坦言,去年7月,由于厂房用地问题没能落实,到位的注入资金迟迟不能投入使用,有些股东甚至想退出,破产管理人与所在村、股东反复协商后,拿出了一个可行方案。11月,企业正式开工。
刘旭海介绍,从接手此业务,到11月16日“星球”重整完成,他和税务部门沟通协商不少于10次,与债权人委员会开过5次沟通和汇报会。他打趣地称破产管理人为“大管家”,他说,破产管理人作为第三方机构,秉持的是独立、公开、公正的理念,促成案件的最终解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重整后,“星球”有了更多活力。企业引入了新的股东,经营思想和方式都发生了转变。翁琦芳说,重整前,“星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当地包装行业,采取“接单——加工”经营模式,现在,公司经营模式变成“接单——授权”式,重心转向技术研发。
破产管理是种保护
近两年,刘旭海接手的破产重整案件越来越多,他目前在参与处理温州立人教育、海鹤药业等几个案子。他认为,企业破产重整,在温州正在被越来越广泛接受。
而据统计,温州市去年全年受理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共27件,审结11件,而2007年至2011年5年共审结了24件。
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徐品烈分析,金融风波以来,温州大部分中小企业办企成本高,获得利润低,许多企业资产大量缩水,流动资金少,加之融资困难,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不得不选择破产。
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之后,不断有企业主咨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问题,咨询最多的是“企业如何才能进入到破产程序。”鞠海亭告诉他们,“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法院只是对案件做程序处理,企业破产的进度、质量与破产管理人直接相关。”他认为,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还是一种保护。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划分债权,在这期间,债权人不得强制要求还债,这防止了非法逼债的发生。
“星球”总经理赵西峰坦言,管理人给“星球”重整方向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但这些意见大多很宏观,细节性的操作方案还需要他们自己定。
据了解,旧破产法没有设立破产管理人这种制度,与管理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组成,这种人员构成造成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财产由自己监管的情况。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行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鞠海亭补充道。
社会认同是道坎
破产管理人队伍逐步壮大,但是他们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经验的缺乏、职能部门对于破产管理人知之甚少两个问题尤为突出。
“对于企业破产的程序和理念,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很少。”刘旭海说,这使得他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去传播新破产法的理念和程序。在处理“星球”的案件中,他发现国家税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对于企业破产的理念,还需要更多的传播。
鞠海亭也提到,破产管理人全权接管公司业务之后,拿印有破产管理人印章的文件去政府部门处理企业相关业务时,很多办事部门人员对其并不知晓。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在接管企业业务的时候,对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程序,破产管理人没有相关的处理经验。同时,许多管理人对企业管理知识并不了解,导致接管不顺。鞠海亭说。去年4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各管理人进行了培训,以后这样的培训还需要增多。
破产管理人
选任方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目前存在三种法例:
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为日本、西班牙等国采用(我国也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
3、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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