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昨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前一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叔侄俩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之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张高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他人隐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张辉、张高平及其委托的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据新华社报道,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经鉴定排除“两张”的DNA。该案专案组在复查中也发现,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另一案件中已被判刑罪犯DNA比对部分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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