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1日讯 “我真不是想放火烧他,我真是自己不想活了……”在近日的被告席上,45岁的王某泣不成声。他意识到自己摊上大事了,但是对自己犯的事到底有多严重,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
王某是安徽人,说起话来带着浓重的乡音,情绪稍微激动起来口齿有些不清楚。
几年前,王某应聘到鹿城一家超市工作,负责熟食区。根据超市规定,员工若通过岗位培训考试,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去年12月,王某去领当月工资,结果被扣了2000元,这让王某觉得莫名其妙。“说好的奖金没拿到,反而被扣了钱。”
事后,当王某得知之所以被扣钱,是因为他经常迟到早退。他怒火中烧,认为再怎么迟到也不至于扣这么多钱。他去找经理章某要说法,但每次去找,章某都说自己很忙。王某觉得,经理应该对工资的奖惩制度给个态度,不能一直不予理会。就这样,怨气一直积在王某心中。
去年12月8日上午9点,超市已经开始营业。王某拿着柴油桶冲到位于超市收银台附近的经理办公室内。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因劳资纠纷与分管经理章某发生争执,遂将柴油倒在章某及自己身上,拿出打火机欲点火,扬言要与章某同归于尽。当时,另有超市员工包某、程某在场,将王某手中的打火机夺下,而后王某被赶到的民警抓获。
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鹿城检察院起诉。近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觉得自己冤。“我去要工资没要到,领导他们都不理我。当时我什么都没想,就想去死算了,觉得活着没有意义,想去自焚。”王某回忆起当天的场景,情绪又激动了起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危害公共安全……”听到法庭宣判时,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如此严重。
知道一下王某为何犯放火罪?
经办法官解释,案发时,超市已经开始营业,超市经理的办公室位置处于超市收银台附近,周围摆放着很多易燃易爆物品,且当时超市人流很多,往来的人员不特定。王某泼的是柴油,柴油一旦被点燃,火势将无法控制,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本案中,王某已经泼了柴油,想要点火,这就表明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打火机被超市员工夺下,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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