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多发的有经双氧水、甲醛浸泡的鸡爪等熟食(23件)、染色玉米片掺入的辣椒粉(6件)、松香褪毛的猪肉(5件)等食品,三类案件合计34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1%。
危害食品安全案
去年全市审结42件,前年仅2件
法官: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打击力度增强
昨天,宁波市中院发布2012年审判执行系列白皮书,共12份,涵盖食品安全犯罪、劳动争议、未成年人审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12个热点。
其中,去年,宁波全市法院审结一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2件,同比上升2000%。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是食品安全罪被查处数目大增的最关键原因之一。
全市法院收的行政案件
同比去年有所上升
根据统计,去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546件,二审行政案件201件,同比分别上升26%和9%。其中,土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拆迁、规划等属于案件高发领域。
“结合这些重点领域的特点,我们对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分类进行了梳理,并详细提示了其他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瑕疵。”宁波中院行政庭和行政非诉审查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白皮书还就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出了相关建议,并附上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清单和司法建议发送及反馈情况清单,有效延伸司法职能,搭建起沟通法院和政府的立交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食品安全罪案件
同比上升2000%
记者从《2012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中了解到,2012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2件,同比上升2000%。
“这一方面说明我市公安、食品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说明2012年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市政府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活动成效明显。”宁波中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
白皮书分析了食品安全执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行政执法打击范围仅限于毒辣椒粉等10种类型的食品,打击对象主要是外地来甬务工的小商小贩,打击领域主要是农贸市场,未将酒店、宾馆、超市等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又如,食品检测能力相对落后,对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的鉴定能力缺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或交叉重叠或存在空白,甚至彼此矛盾,导致部分鉴定机构以鉴定标准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此类鉴定。
此外还存在执法部门之间、司法与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和沟通,“运动式”和“突击式”查处方式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治标不治本等问题。
食品安全案多发于熟食
慈溪、江东、宁海三地案发率最高
白皮书总结了食品安全罪的几个特点:
从涉案食品来看,案件多发生于经双氧水、甲醛浸泡的鸡爪等熟食(23件)、染色玉米片掺入的辣椒粉(6件)、松香褪毛的猪肉(5件)等食品,三类案件合计34件,约占全部案件的81%。2012年,除双氧水、甲醛浸泡的鸡爪等熟食同比上升1150%外,其余均未上升。
案发地区相对集中。如松香褪毛的猪肉案件全部集中在宁海,经双氧水、甲醛浸泡的鸡爪等熟食案件83%集中在慈溪,染色玉米片掺入的辣椒粉案件83%集中在江东。
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主要集中在慈溪、江东、宁海3个县(市)区,占全部案件的71%。
从涉及罪名来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38件,占90%;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各1件。
从身份、文化程度来看,被告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多在初中以下。在一审75名被告人中,非浙江省宁波市籍贯的共55人,占73%;小学文化的33人,初中文化的32人,高中文化和文盲的各5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共70人,占93%。
被告人多为共同犯罪,其中又以家庭式共同犯罪居多。在42件案件中,共同犯罪的25件,占60%,其中又以家庭式犯罪居多,甚至存在一家三口均参与犯罪的现象。主要被告人均为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小贩,且文化程度不高,处于社会底层。
犯罪持续时间短,主要集中在1年以下。在42件案件中,除1件未查清犯罪持续时间外,其余41件案件中,作案起1年内被发现并查处的27件,1年至2年内被发现并查处的12件,3年以上被发现并查处的2件。
链接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例
一、“地沟油”案
柳立国等20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03年始,柳立国从事餐厨废弃油回收再加工业务。
2007年起,柳立国将劣质成品油冒充豆油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至案发,销售额共达9991万余元,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26万余元,销售给油脂经营户并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金额为9065万余元。
宁波中院判决,对生产环节的主犯柳立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鲁军等其他6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不等;对销售环节的卜庆锋、袁一和陈保刚3名主犯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0人判处执行十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
二、工业松香褪毛
王昌文、刘明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1月至8月,昌文在宁海县一暂住房内生产加工猪头肉,并雇佣刘明芬一起加工生产。两人使用高温融化的工业松香给猪头褪毛,再将加工后的猪头肉出售用于食用。
宁海法院判决,王昌文、刘明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昌文有期徒刑二年,刘明芬有期徒刑一年。
三、销售掺有染色玉米片的辣椒粉
范恒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1年1月,范恒远从他人处购进30斤左右掺有该种有毒染色玉米片的辣椒粉,用于销售。经检验,辣椒粉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碱性橙Ⅱ”。
江东法院判决认为,范恒远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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