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8日讯 如果时间能够回到2012年4月2日下午,如果缅甸籍船长特伟(英文名:HTAY WIN)和二副信奈应(英文名:THEIN NATNG OO)能在海上起雾的情况下,指挥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KOTA NEBULA”)放慢船速,那么,这艘庞然大物也许不会把一艘渔船撞沉,也不会酿成渔船上4人死亡3人失踪的悲剧。
如果事故发生后,特伟和信奈应没有驾船逃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那么,这两人昨天也许就不会站在审判台上。
昨天,这起国内首例追究刑责的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信奈应、特伟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情节恶劣
撞沉渔船后逃逸
致使4死3失踪
在舟山市法院的判决书中,这起案件被定性为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2012年4月2日,“科塔那不拉”号轮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于下午3时许途经舟山东福山东南海域。在那里,星星点点的渔船正在作业,舟山普陀籍“浙普渔75185”渔船也在其中。
此时,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驾驶货轮的二副信奈应不但没有瞭望观察,更没有减速。船长特伟也在船内休息。
茫茫大雾里传来两阵巨响,正在甲板上工作的3名船员看到自己的轮船正顶推着一艘渔船航行。
4分钟后,这艘渔船不见了。
船员们马上将碰撞的情况向信奈应报告,但他仍然决定全速前进。
船长特伟得知情况后,既没有救助,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在船上发现对方渔船的碎玻璃时,指示将证据扫入海中。
随后,“科塔那不拉”号轮开到舟山港卸货。而被撞的渔船,连同船上7个渔民,一起沉入了海底。
事发当晚,海事部门登上“科塔那不拉”号轮进行调查,船长特伟和二副信奈应矢口否认与其他船只发生过碰撞。直到4月8日,在有关方面调查了轮船的电子数据、航海日志等资料后,两人才承认事实。
争议焦点
海上交通肇事
如何认定逃逸情节
庭审时,船长特伟的律师辩称:当时海上有大雾,不可能把船开回去施救;另外,针对海上交通肇事,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属于逃逸。
“海上情况复杂,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认定难度大,往往会有很大争议。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当时条件已经危及自身,不适合停船施救,那么他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这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审判员贝红雁说。
但在这起事故中,船长特伟既没有施救,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多项客观证据也证实了特伟在明知两船相撞的情况下逃逸。
“虽然目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尚未完善,但是根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法理规定,逃逸就是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贝红雁说,这次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法庭并没有采纳特伟的辩解。
全国首例
追究刑责的涉外
海上交通肇事案
记者从舟山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海上交通肇事每年都有,但是涉外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没遇到过,也没有先例可循。
从事了17年法律工作的贝红雁解释了原因:“此次交通肇事造成了4死3失踪、价值72万元渔船沉没的严重后果,而且有逃逸情节,所以法院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董凯友介绍,舟山两级法院高度关注和维护海上船只生产运输作业安全,近年来,也审理了数件以渔老大为主体的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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