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17岁,有个“小女朋友”,13岁。
他因和她发生关系,昨天被江干法院判定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接触女友。
因涉及未成年人以及考虑到案件本身的性质,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
她说要离家出走,被他接到了出租房里
法官说,这是个眉清目秀、带着稚气的男孩,家人和朋友都说他活泼又开朗,很讨女孩子喜欢。
男孩在老家读完高一后,辍学跟着姐姐来到杭州打工。
去年3月,他和几个朋友到杭州一所初中玩,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女孩小朵(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朵在这所学校读初二,也是外地人,性格也很活泼。
两人一见面就互生好感。男孩经常来学校找小朵,她的很多同学也都知道两人在谈恋爱。
去年10月6日下午,小朵在网上向他抱怨,说爸爸妈妈经常打她骂她,逼她做家务,还不给零花钱,她觉得这个家没法待了。
她说,要离家出走。
男孩劝女友想清楚,不要一时冲动。“当然,如果你实在想走,我也可以带你走。”
小朵态度坚决,一定要男孩带她走。
当晚,小朵趁父母不在家,坐上男孩的电动车,来到男孩和姐姐住的出租房。
男孩对姐姐介绍,说小朵是他带回家一起玩的朋友。
姐姐很生气,男孩没理她,带着小朵进了房间。
两人关起门看电视、玩电脑、吃零食,没有父母管,小朵玩得很开心。
这个晚上,她没有回家,两个孩子睡在了一起,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小朵把同班女同学小圆叫过来一起玩。
三人玩了一整天,当晚都睡在了男孩家。
三人一间房,小圆睡床上,男孩和小朵打地铺,两人悄悄又发生了关系。
女孩对民警说:叔叔,我们是自愿的
小朵玩得悠闲自在,她父母却快急疯了。发现女儿一夜未归后,他们次日就报了警。
民警、家长、小朵的同学们四处找寻她的下落。
知道内情的小圆按捺不住,次日傍晚说出了小朵的所在地。
父母马上赶去男孩家,看到小朵安然无恙,父母来不及责备两个孩子,就带着他们去派出所销案。
民警对两人做了例常询问,两个孩子老老实实说,他们发生了关系。小朵还对民警说:“叔叔,我们是自愿的。”
民警大吃一惊,问男孩:知不知道小朵几岁?
男孩说知道的,前不久他还给小朵过了生日,还给她买礼物呢。
法律上,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强奸。
男孩被当场羁押,他和小朵都傻眼了。
才得知内情的小朵父母怒不可遏,要找男孩父母算账,说女儿被毁了,对方必须拿出8万块钱赔偿损失。
男孩父母也很恼火,跳着脚说,是小朵父母没有管教好女儿,没事搞什么离家出走。他们觉得小朵父母态度太恶劣,自己儿子也莫名其妙受了这么大委屈,因此一分钱也不愿赔。
这件事很快在小朵的学校传得沸沸扬扬。没过几天,小朵父母带着她转学离开了杭州。男孩一直羁押在看守所。
案件移送到法院。开庭前,男孩父母赔偿了小朵家3万元钱,取得了小朵的谅解。
开庭时,男孩一直低着头,说他错了,实在是太无知了……
考虑到男孩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已经赔偿小朵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法院决定对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男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男孩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接触小朵。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男孩父母喜极而泣。
宣判完,法官叫住男孩父母叮嘱:必须对男孩严加看管,多关心、多教育引导。“如果他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接触小朵,情况严重的话,比如再次跟她发生性关系,我们很可能会考虑撤销缓刑。”
为什么判男孩强奸罪?
法官: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犯强奸罪。
这种规定系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为什么发布禁止令?
法官:这也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她现在还小,也许并不能理解事情的严重性,但长大后一定会意识到。而两人如果短时间内再次接触,很可能会造成女孩的二次伤害。
什么是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新增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2011年5月10日,萧山一棋牌室老板因犯赌博罪被判处缓刑1年,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禁止令,禁止他在1年内开设棋牌室。
一个月后,萧山某浴场女主管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1年,法院禁止她在1年内从事洗浴、桑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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