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7日讯 “德士出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士公司)的11名股东都是随便写上去的,公司是我一个人的!”被告席上的中年男子彭某执拗地认为,这个由11家单位兼并组成、拥有462辆挂靠出租车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他个人承包,公司的钱他可以随意支配。
49岁的温州人彭某,原系德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今年4月11日被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下午,鹿城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彭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325万余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德士公司系由鹿城汽车运输服务公司、鹿城汽车出租公司、温州市城建三轮车公司等11家单位兼并、11家单位负责人作为股东组建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7日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010年2月8日,德士公司向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投得40辆出租车。同年2月19日,召开股东会议,商议该40辆出租车由彭某承包经营及各股东按份额出资购车款等事宜,后德士公司购买了40辆出租车营运。
同年4月15日、17日,股东陈某、柳某、吴某、叶某与彭某达成承包协议,分别将40辆中自己份额的出租车给彭某承包,股东郑某、徐某将自己份额出租车转让给彭某经营。股东南某、林某、肖某、王某没有对自己股份比例的出租车承包和转让。
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彭某在担任德士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擅自拿取公司的钱款。截至2011年8月,彭某用出租车司机燃油发票冲账,并以公司出租车燃油费支出的名义,擅自侵吞公司人民币近25万元。其间,彭某挪用资金3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均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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