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记者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能够接受,但是她对于合作社违反协议将自家田地用于道路工程建设有仍有异议。
那么承租方将原本应用于农业用途的田地用于道路建设是否属于改变田地用途,从而违反了协议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原先的耕地用于道路建设确实是改变了田地的用途,把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了。
“从农户手里的租赁协议来看,这样是违背了原先协议里的约定,如果承租方事先没有告知农户的话,农户是有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不过,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大规模工厂化农业生产允许有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水泥地也是允许的。但是,这必须经过政府、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多方审批通过,也要征得农户的同意。同时,农户应在租金的基础上获得一些补偿。”该工作人员说。
村支书:如果农户愿意降低补偿要求,将尽量帮忙争取
那么,李女士是否获得了其他的补偿?记者再次联系了村委会主任金洪超,金洪超表示,村里的合作社主要由村支书金士桥负责,所以具体的赔偿事宜需找金士桥来协商。
随后,记者联系到村支书金士桥。金士桥告诉记者,他们也一直在想办法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李女士家要求的补偿金额太高,所以一直未达成协议。
“我们认为是应该补偿的,但李女士家要求每亩每年补偿最低8500块钱,这样高的补偿金额,百花园林有限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金士桥说,百花园林有限公司已经和合作社签了协议,并支付了2年的租金,他们不愿意再作出大金额的额外补偿。
“原本是想给村民创收,我们也不希望办成坏事,如果李女士家可以降低补偿金额,这事还是可以再协商,我们也会尽量帮忙争取。”金士桥说。
对于金士桥提出的建议,李女士表示之前之所以要求每亩8500元的补偿金额,是因为她担心耕地无法恢复,现在得到农业局技术人员确定的回复后,她愿意重新协商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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