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出租车大王”一审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他不解——
其实,股份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董事长总经理也不能随意据为己有
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他曾是温州出租车业界的“大王”,在温州,有462辆出租车挂靠在他管理的公司名下。
然而,公司管理随意、财物缺乏监管、法律认识缺位,让这个昔日曾要建服务区、买油罐,称雄温州出租车市场的业界“大王”套上了法律的枷锁。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彭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一审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彭某站在被告席上,焦躁、不解、烦闷,化成了沉重的眼袋。直到法槌敲下那一刻,他依然有些不服。
原来,他有个错误观念:出租车公司是他一个人的,就像养了个儿子,从公司拿钱的行为,怎么就成了犯罪?
案件背景
一年半时间
挪用公司资金325余万
彭某,出生于1964年4月30日,温州人,初中文化。
2009年,作为鹿城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他的理想是要改变温州出租车行业零散的状况:兼并其他出租车公司,买油罐,建立属于自己公司的服务区。
大干一场的热情,终于在2010年实现。
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2月5日,彭某代表公司,分别与温州市振兴运输服务公司、鹿城汽车出租公司等11家单位合并,依法组建“温州德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这个“德士公司”,注册资本260万元人民币,有462辆出租车正式挂靠在它名下。
2010年2月8日,“德士公司”向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投得40辆出租车。同年2月19日,德士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由彭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投得的40辆出租车由彭某承包经营、各股东按份额出资购车款。
然而,2010年2月至2011年8月,彭某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的钱款。截至2011年8月,彭某利用出租车司机燃油发票冲账、挪用出租车发票工本费、挪用租费等方式,合计挪用人民币325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时均未归还,下落不明。
他并不知道
公司和个人承包的概念不一样
彭某一直认为,德士公司是他一个人的。
在他看来,公司的钱大多是他自己投下去的,后来投票那40辆出租车的营运权时,他把自己的房子都拿去抵押贷款了,甚至连公司用钱的规矩都是自己一手立下的。
“这11名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彭某说,公司章程、公司兼并的一系列手续,都是他委托别人代办的,自己连那11名股东都认不全。“德士公司就像一个刚生下来的婴儿一样,我一直在投钱进去养育它,一直在填补公司的亏损。”
既然认为公司是自己一个人的,彭某自然也想不明白,为什么从自己公司里拿钱用,也是犯罪。
关于“挪用租费”的说法,彭某的解释是:收取的出租车租金都存在自己的银行卡上了,这是社会上私人承包的一贯做法。
但他不知道,德士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社会上的私人承包并不一样。
权威解释
法律明确规定
股份公司财产≠股东财产
怎么个“不一样”呢?德士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一旦将自己的钱款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支配,哪怕是身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彭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是指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燃油发票平账的方法,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彭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赃款人民币3250631.7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一旦将自己的钱款投入公司,便成为公司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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