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最多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2013年05月28日 05:00:26
浙江日报杭州5月27日讯 今天下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拟提高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对直接影响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最多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我省现行的《规定》是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些违法活动已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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