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9日讯 一群八九岁的孩子,在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师的带领下玩“老狼老狼几点钟”,一个女孩不知怎么撞到了男孩,男孩的脸磕到了地板,门牙掉了。
昨天这个纠纷在西湖法院开庭审理。男孩告了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女孩。
青少年活动中心:
所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一般这一类案子中,对于不小心的那一方要承担责任,通常争议不大。争议大的是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昨天的案子也一样。
小男孩崩了牙齿,伤害其实蛮大,9岁的孩子门牙已经是恒牙,掉了就永远只能装假牙。而且孩子还小,要等面部骨骼发育完全才能去种牙,种牙也并非一劳永逸,可能还需更换。
家长提出要两被告赔偿2.1万元,包括了现在的治疗费和后续的种牙费。
凭心而论,这个赔偿价格不算高,但是大家一直协商不好,家长愤而起诉。
青少年活动中心昨天在庭上答辩:课堂里所有的设施都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这个游戏也是老师根据这个年龄段儿童设计的,以前没出过事。这个事情应该由女孩方面来承担责任。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意思是他们没有责任。
学校里发生的伤害
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
孩子好动,这类发生在校园里的侵权案件非常常见。但是,这类案件中,学校方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争议蛮大。
我们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肖燕来分析一下。
1,“十岁”是个重要的界限
一是,被侵权人,也就是孩子是十岁以上还是十岁以下。这个在侵权责任法里有明确规定,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举证责任在校方,也就是说除非学校能充分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可以免责。
通常这个不太容易证明。
其实,这个举证责任归学校,也恰恰说明在立法的意图中,是认为面对十岁以下的孩子,学校的管理责任就越重。
如果孩子十岁以上至十八周岁,举证责任就在被侵权方,也就是要由受伤的学生来证明,学校看管失当导致自己受伤,这样学校应承担责任。
2,“课内”还是“课间”也是关键判断因素
肖燕说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课内”显然老师的看管义务更严格,所以,如果学生在课内受伤和课间打闹受伤,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孩子是在校期间是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过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这一类侵权能否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肖燕说是可以的。
这样的案子
还是调解更合适
是否承担责任,法律上尚有规定,但是责任分配比例,则都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这一类人身损害案例其实更适合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
日前,西湖区法院的诉调中心就刚刚调解了一起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纠纷。课间休息时,两个孩子在玩,又一个孩子过来捣乱,其中一个男孩倒地磕掉了三颗门牙,最后协商,另两方家长共出5万元赔偿,学校责任不是很大,应该做一些有助于孩子康复的事,双方另行商量。
这一类人身损害案例其实更适合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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