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违法建筑不供水不供电不办证
2013年05月29日 12:40:21
目前,浙江全省存量违法建筑达7727万平方米,估计实际量超过1亿平方米。未来三年,我省将完成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1.4亿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1亿平方米。
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很多人都非常关注。前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现实中,哪个地块听说要开发,就会出现疯狂抢建现象,一夜之间冒出多处楼房。对此类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规定(草案)》明确,将实行“即查即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后,应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仍继续建设的,可以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同时,对违法建筑,不仅不能申办房屋、土地登记等,如果有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机关将不予办理。如果就违法建筑申办供电、供水、供气相关手续的,也将不予办理。
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应在决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自行拆除确有困难,可提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对违法建筑,也不能一拆了之。根据《规定(草案)》,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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