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31日讯 昨天,市政府印发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从6月1日开始,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正式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原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文件同时予以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并轨对象分原参保和新产生两类
并轨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截至2013年5月31日,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另一类是2013年6月1日以后,市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并轨职工基本养保的,可折算年限或一次性缴纳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并轨,如果是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采取原有的折算年限的办法,具体为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折算5年,C档及以上的统一折算5年,同时退还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如果是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缴费时,政府补助金可抵冲所缴纳的费用。这两类人员并轨时,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在选择并轨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总的原则是允许其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均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其中,对并轨前已在市区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执行,如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可再一次性补足到15年。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缴费及补缴标准均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标准缴费,并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即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并轨城乡居民养保的,原待遇以生活补贴形式享受
如果是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应档次养老待遇改为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叠加享受。
如果是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则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专为被征地农民增设的两档缴费标准进行参保缴费,其中高档标准套用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的E档(目前高档缴费标准为34000元,待遇标准为530元/月),低档标准则套用的是B档(目前低档缴费标准为9000元,待遇标准为280元/月)。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后,合并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按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
由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规定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待遇,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男女均为60周岁,因此实施意见也特别明确:女性被征地农民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缴费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并轨工作年底完成,申请手续可到村(社区)办
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须在今年底前选择并轨险种并办理相关并轨手续。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须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毕相关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服兵役期间土地被征用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并户籍迁入原籍的半年内办理并轨参保手续。服刑、劳教期间土地被征用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也须在半年内办毕并轨参保手续。
为方便百姓办事,从今年6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保、补缴及并轨等相关经办业务统一下放至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行政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新产生被征地农民按自愿选定的险种及缴费标准,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实施意见还对16周岁以下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等几类人员作出退保或折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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