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明明发出的提货券只有几十万元,但到目前回收的券已经超过百万元,而且还陆续有消费者拿着过期且无防伪标识的提货券前来购物。这两天,新昌的一家超市正在为2009年前发出的一批提货券苦恼。
“很明显,回收的提货券一定有部分假冒的。没有防伪标识的那批提货券都是2009年前发放的,都已经过期,其假冒的可能性比较大。”超市方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这样的情况以前也有发现,可这次的数量较大,但又苦于无有效的方法鉴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解决遗留问题,这家超市从去年10月就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今年5月14日超市发布通告:截止期限在2009年底之前的提货券停止使用,贴有防伪标识并在期限内或未标明期限的提货券可在5月31日前正常使用或换卡持有,贴有防伪标识但已经超出有效期限的提货券及5月31日前未使用的提货券从今年6月1日起缩小商品选择范围。
“这也是无奈之举。通常提货券只是提货凭证,有有效期,但消费者迟迟不来消费,给超市的备货和财务带来很大的影响,现在又冒出假冒提货券,超市损失实在太大了。”超市负责人表示。
这样一则通告一出,问题又来了。“真金白银买来的提货券为什么就不能正常使用,而且还人为设置这么多限制?”前两天,新昌的消费者赵先生遇到这事后,直接通过网络发言人平台向新昌县工商局投诉,称这家超市擅自停用、限制消费券使用范围,希望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虽然在调查中了解到有假冒提货券存在的事实,但新昌工商局认为,超市方面的通告存在明显不公:单方面擅自停用、限制提货券消费范围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超市对相关提货券规定的使用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诚意不足,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工商部门最后依法向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的通知,超市方最后也同意消费者持有防伪标识的提货券可以选购所有商品,而没有防伪标识的提货券在初步鉴定后,可到指定的柜台使用,并要求使用者提供身份信息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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