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8日讯 昨天上午,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庭审过程中,身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突然提出涉案中的强制保险单是假的,也即肇事车辆所有人并没在其公司购买保险。此言一出,让原本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陡然复杂起来。
去年8月2日早晨6点左右,重庆人程某驾驶摩托车去上班,途经市区越东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附近时,与一辆山东牌照的自卸车发生碰撞,导致程某脚踝等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认定,自卸车驾驶人员朱某承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其间,程某共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后经鉴定,程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解决,今年5月份,程某向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朱某、“巨野运输”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等三方共计赔偿1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4万余元)。
程某的委托代理人说,之所以将三方一并告上法庭,因为按照朱某提供给交警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的文字记载,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为“巨野运输”,保险人为“太平洋保险”。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巨野运输”无故缺席。
法庭上,朱某说,他受雇于“巨野运输”,自己只是一名打工者,肇事车辆系该公司所有,且事故发生后,“巨野运输”曾让朱某代为向程某支付了1.4万余元医药费。但朱某未向法院递交其与“巨野运输”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然而,随着庭审深入,情况陡然生变。“太平洋保险”认为“巨野运输”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客户,并直接说其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假的。
为此,“太平洋保险”还指出了该保险单上存在的三处“硬伤”:一、区域代码。其在山东地区销售给客户的保险单区域代码统一为(鲁)QBAJ,但‘巨野运输’提供的保险单区域代码为(鲁)QBAH,而QBAH保单实际上只限在河北销售。二、专用公章。‘巨野运输’提供的保险单上的公章与‘太平洋保险’所盖公章上的文字排版、大小以及数字编号均不一致。三、保险单编号。‘巨野运输’提供的保险单编号,实际对应的是一辆现代轿车,而并非自卸车。”
对于“太平洋保险”的种种质疑,朱某没有辩解,他只说这份保险单是“巨野运输”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他对保险单的来历不明,具体情况需要向“巨野运输”求证。
由于无法与“巨野运输”直接对质,保险单真伪一时难以定论。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而法院将进一步对这份保险单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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