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9日讯 6月7日,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带队的调研组,来我市进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的立法调研,其中草案中的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决定后,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条款,由我市提供现实案例。
2012年9月初,西区白云街道回龙村徐某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占地365平方米的三面墙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但徐某未予理睬一直抢建。经市政府同意后,9月26日,西区管委会、国土、综合执法、规划4部门对该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该条款中的违法建筑应该是指已经建好的建筑,对正在抢建续建的建筑不适用。如果适用,当事人就有60天的行政复议与三个月的行政诉讼‘空档期’,给了抢建续建时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该案的负责人表示,在“三改一拆”实际工作中,各地都遇到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停建的情况,一直在探索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简化拆违程序。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后,徐某的抢建续建行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的,县级以上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省人大调研组成员表示,衢州的这种“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的做法,是对违法建筑的“紧急叫停”,最大程度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是对在建违法建筑最佳处置办法,已经纳入《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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