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省设区市实时监测和公布PM2.5浓度距今已近半年。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颁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考核PM2.5指标,向以之为代表的空气复合污染宣战。
根据《考核办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如果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指标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截至去年11月,省内各设区市的PM2.5监测站都已建成。自《考核办法》发布之日起,设区市将对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
省环保厅介绍,县(市)级城市的监测站建设工程也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2014年1月1日起,对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
2014年1月1日起,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考核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情况和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或上升的程度,《考核办法》将通过省级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形式,对各市、县(市)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
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下降(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以内、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PM2.5指标年均浓度上升(扣除全省总体影响的相对变化率)在10%-20%、20%-30%、30%-40%、40%以上的,分别处罚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
此外,考核结果还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
凡是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2个季度达到合格要求,才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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