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1日讯 绍兴县一家化工助剂厂因偷排污水,近日被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立案调查。这也是新的环保司法解释出台后,绍兴首例被查的环境污染案。据悉,等待该企业的处罚,将不单单罚款这么简单,如果证实污染后果严重,企业负责人很可能获刑坐牢。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
绍兴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执法之所以难,问题主要集中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以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常常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由于绍兴县没有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查办这类案件时,有时力不从心。去年,绍兴县查处环境违法案件72起,14名责任人被处理,但仅两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而其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鉴定意见,是绍兴县从重庆请过来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囿于此,第11条第二款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监测机构,其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大大满足了基层环保部门的办案实践需求。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有了具体可操作的尺度,有了量化的标准,如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等14种情形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践操作中,这个损失可以这样理解:即消除污染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在绍兴,环境违法行为最多的是偷排印染污水和偷排印染污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那些偷排印染污泥者,是不是也会被抓起来坐牢?这位负责人称,那倒不一定。是否坐牢,还要看其危害程度,如果倾倒在饮用水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有坐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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