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7月3日电
杭州市施行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败诉、谁承担”,问责方式中包含免职辞退等。
市民状告政府
今年5月14日,经过两次延期宣判,杭州市中院对恒升花苑业主告市规划局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市规划局败诉。
事情起因是,杭州市文三路一块面积近三亩的土地在修建恒升花苑二期求智公寓,原本这块地是文三街小学的教学保留用地,几年前突然变成住宅与公共服务兼容性质用地。去年6月,周边的恒升花苑业主将杭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规划局撤销对这块地的规划许可。5个月后,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决规划局败诉。然而不服判决的杭州市规划局继续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规划局一年内两次成为被告,去年初,该局为同个楼盘先后颁发两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楼层分别为21层、44层。楼盘周边小区居民以“阳光权”遭侵犯为由,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违规、开发商违规建设。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最终由杭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规划局程序违规,撤销允许增建楼层的规划许可证。
近年,政府部门成为被告的案例不断出现,行政争议集中发生在民生领域。浙江省社科院专家表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土地、工商、规划和拆迁等领域。
行政败诉问责
行政过错要追究、行政败诉要问责。据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负责人介绍,由市法制办牵头拟定的杭州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重点明确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问责原则和适用范围。对行政败诉案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基本原则。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要建立起行政败诉问责制度,可根据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是明确问责事由和问责案件。对行政败诉案件要进行问责,原因在于这些败诉案件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过错,与依法行政相违背。问责案件具体包括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超越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明显错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答辩及举证义务等各种违法情形而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责令国家赔偿的各类行政案件。
为严格落实各类执法责任,对实践中存在的虽未败诉、但同样存在行政过错的六类案件,也可参照问责:依法确认应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认定存在行政过错的;存在行政过错虽经法院或复议机关协调结案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以及监察建议书未按规定反馈、整改或落实的;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判决的;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受到通报的案件。
三是明确问责对象和问责方式。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败诉、谁承担”,规定对行政案件败诉实行问责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员”。
四是问责方式和责任承担原则。明确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或诫勉谈话、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等九大类。以上各种方式,适用于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形,其中前三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情形。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责重在执行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律意识提高,行政败诉案件逐年增加。专家指出,这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契机。倒逼行政败诉问责重在执行,避免“立规热”、“执法冷”。
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钟其说,现阶段一个基本的特征依然是“民告官”胜诉的少,胜诉了能切实执行的少。如果制度化地让过错官员为行政败诉担责,无疑对清晰过错源头,规范行政行为是大有裨益的。
“既然出台了问责制度,就应不打折扣地执行。”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为了强化问责工作的落实和监督,杭州市强调两个报备制度:行政败诉案件报备制度,规定在收到各类败诉的法律文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并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报备情况与依法行政考核挂钩,以强化落实;行政机关问责案件报备制度。各个行政机关对实施问责的案件,应在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报送备案,以便于监察机关及时掌握问责动态。(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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