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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打官司遇“热心人”需警惕
2013年07月10日 16:17:26

   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郑先生,原本是债权人的他却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被告,而告他的人正是之前主动想帮他“维权”的“热心人”吴先生。前天,记者从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开庭审理后,“诉讼掮客”吴先生以和解为由最终撤诉。

  主动帮忙代理“维权”

  市民郑先生将一笔钱借给了小胡(化名),然而没过多久,小胡便跑掉了,郑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经朋友介绍,吴先生主动找到郑先生称可以帮忙代理案子为其“维权”。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郑先生授权吴先生代为追讨债务。双方约定,追回的债权,包括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执行款,郑先生收取10万元借款,其余款项均归代理人吴先生。

  今年2月,柯城区人民法院在调处该案的过程中,由于郑先生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于是撤销了之前对吴先生关于该案执行事宜的委托,同时向吴先生作了口头通报,当时吴先生并无异议。

  6月份,吴先生突然持已经撤销的委托授权的相关证据诉至法院,要求郑先生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因为郑先生的债权经过法院执行,按照比例获得22万余元的债务清偿,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吴先生能够获得比真正的债权人郑先生更多的款项。

  委托代理合同内容本身已违法

  接到法院通知的郑先生来到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找到原调处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于自己莫名其妙成为被告的事,希望检察官可以提供帮助。

  检察官介绍,针对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发现其与郑先生签订的包括申请法院执行事项在内的追讨债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追回债权后的利益分配的约定(执行款债权人郑先生收取十万元借款,其余十二万余元款项均归属代理人吴先生),亦违反了公民代理不得收费的法院内部规定。

  随后,检察官立刻与委托代理合同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指出了公民代理的违法之处。6月27日开庭审理后,经法官说法说理和耐心劝说后,吴先生以与郑先生达成和解为由撤诉。

  “诉讼掮客”的外衣:维权斗士

  “该案件中的吴先生是名典型的‘诉讼掮客’。”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近年来,各地诉讼活动中出现了一类新的诉讼参与群体,即“诉讼掮客”,又称职业公民代理人。他们四处寻找纠纷线索,吹嘘自己与某领导、某法官关系好,熟悉司法程序,能“搞定”案件,缠着当事人提起诉讼。

  检察官称,其实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阶段对此的防范比较严格,而同属诉讼程序的执行案件立案,对此的规范管理并未及时跟进。

  “诉讼掮客”为了获得参与诉讼资格,他们想方设法与当事人套近乎,硬生生地造出一种“亲属”关系来,陪同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而诉讼过程中又常常以“打点法官”、“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实际上是为自己牟利。

  对于“诉讼掮客”的事,市区一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告诉记者,在他们眼里这些人是“讼棍”,不专业、乱许诺、乱收费,滥诉、缠讼、恶意诉讼等现象屡见不鲜。

  邹律师说,公民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可以找亲戚朋友作为公民代理,但这种代理是免费的,不允许收费,“对于那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在许多人眼中,看似‘维权斗士’,其实就是为其获取利益穿上一层好看的外衣”。记者华国正实习生朱亚露通讯员柯检

  -检察官提醒

  市民在遇到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资金纠纷时需要代理人,尽量找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碰到“好心人”帮忙“维权”,要谨慎对待。

  
来源: 衢州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林文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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