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家属致电晚报:水潭未设任何警示标志,管理方该不该担责?
在绍兴县齐贤镇打工的贵州人张才宣致电晚报热线88643111:前些天,我19岁的外甥在下班后和同事去游泳,结果溺水身亡。发生这样的悲剧,他自己肯定有责任。但我在外甥溺水的地方看到,这是一个水潭,周边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不知道水潭的管理方该不该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张师傅说,外甥出事的地方是个水潭,位于绍兴县齐贤镇羊山石城上,上面有许多水潭,有的水潭有十五六米深,经常有人去水潭里游泳;尽管如此,管理方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这样很不安全。“不仅仅是我外甥,去年也有一个人在水潭里淹死了。”张师傅说。
采访中,当地一些村民也提出了担忧。“每天有许多大人小孩去石城上玩耍,因为这里是风景区。但这些水潭没有保护措施,老人和小孩一不小心就可能掉下去,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村民沈成友说。
绍兴县齐贤镇羊山村村干部说,羊山石城上的确有多个水潭,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些水潭形成很长时间了,是以前人工开采石头留下的。“从行政区划上来说,是我们村里的,但羊山石城在搞旅游开发,实际管理职责归镇政府。”该村干部说。
那么,张才宣外甥的溺水,管理方该不该承担责任呢?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杨进昌律师说,张才宣的外甥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到不该游泳的地方游泳并且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发生不测,其自身需要承担责任。作为水潭的管理者或者对该水潭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对水潭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死者的溺亡有因果关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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