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6日讯 52岁的诸暨农民郭某,心中有个发财梦。
不过他发财的手段有点出人意料。他花1万元,组装了套山寨设备,在中石油运油的管道上钻了个洞,指望来个“雁过拔毛”,偷石油!
幸好管道还没投入使用他就被发现了,不然麻烦就大了。
被他打洞的,是中石油的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
昨天,这个案子在诸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前年5月,郭某看到自家村边,有工人在铺管道。他上去一打听,说是用来运石油的。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郭某竟然从中听出了一条生财之道:在管道上开个孔,不就可以偷出来油吗?
郭某立即开始行动了。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他偷偷摸摸,在管道上用电焊钻了一个孔,买来了皮管,还去定做了螺丝,装上了阀门;他还在管道边上埋了一个10立方米的储油罐,总共花了万把块钱。
一切准备就绪,就等着偷油了。
不过,他没等到这一天。
今年3月,中石油公司对管道进行调试,发现出了问题:全线水压不能保压。
他们一段段查过去,查到诸暨牌头镇时,才知道,原来是管道被人钻了个孔。
于是,报警。郭某随后投案自首。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输油管道损坏价值近3万元。
昨天的法庭上,为了郭某涉嫌什么罪名,办案检察官跟原告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激烈争辩了两个小时。
检方认为,郭某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
“郭某钻孔的时候,管道还没有投入生产使用,也没有偷到油,所以不构成盗窃罪,但损坏了输油管道,所以,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办案检察官说。
原告中石油浙江石油分公司,坚持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因为一方面,甬绍金衢管道安全关系国家能源的畅通,关系社会安全。“虽然该案没发生实际的安全事故,但并不是不可能发生,一旦通油,将会导致重大危害。”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安监局的批文,该管道已进入了试用阶段了,说明管道是可以走油的,是在使用中的,所以,符合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
对郭某来说,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就算情节严重,最多就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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