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9日讯 近日,不少市民向宁波晚报打听离婚分割房产相关政策法规,记者就此咨询了房管部门和法律界人士。
朱先生问:房子是婚后购买的,但房款是我一人支付的。和妻子商量写一份协议,声明一旦日后离婚,该房产完全归属于我。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双方无事先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不论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夫妻双方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离婚析产时,也按照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
如果朱先生和妻子事先约定房屋产权归属,且双方自愿签订这样的协议,那么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建议朱先生同时保留好个人出资的证据。若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即便是签有协议,将来该协议也有可能被判定与事实不符而无效。
王女士问:两年前,我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一套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住房归我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因此房产证上依旧是两人的名字。上半年,我们复婚了,这套房现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个人的婚前财产?
答:此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完全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的话,该离婚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该套住房登记的产权人虽为王女士和其前夫,但仍然认定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可要求前夫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产权人的手续。该住房是复婚之前应当属于王女士个人的,至于离婚后又复婚,并不影响住房的所有权人,应视为王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刘先生问:我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我和妻子名下。如果日后离婚,妻子是否有权分割房产?
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除父母在婚前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外,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共同财产,但父母在赠与时明确声明是对其中一方赠与的除外。
因此,如果该房产系婚后购买,但刘先生父母有声明是仅对自己儿子的赠与,那么这套房属刘先生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刘先生妻子无权要求分割。建议涉及父母出资的房产,事先保存相关凭证和公证手续。
薛先生问:表弟和表弟媳正在闹离婚,听说表弟所在的村子要拆迁了,如果得到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答:如果男方得到农村占地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依法是可以分割的。如果是其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则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的做法是,如果是男方婚前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延续至婚后,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如果被征的是婚后取得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那么取得的补偿款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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