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老太今年85岁,家住北仑梅山。
沈老太有两女一子,儿子受过伤,常年瘫痪在床,所以沈老太一直希望找个上门女婿,以后儿子就可以和女儿女婿一起住,有个照应。
20多年前,大女儿李某和男子叶某登记结婚,叶某答应做“上门女婿”,住进了李某家里。婚后,沈老太和李某、叶某签下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俩负责照顾沈老太母子,等沈老太去世后,祖上留下来的两间小屋归李某夫妇所有。
此后,李某夫妇把沈老太母子照顾得妥妥当当,无奈两人的感情变淡了,几年前离了婚。离婚时,叶某自愿放弃祖屋的继承权。两人离婚不久,李某的弟弟也去世了。
这两年,梅山街道开始大规模建设,不少房子拆迁,沈老太的两间祖屋日后很可能在拆迁范围内,一旦拆迁,补偿款比较可观。
去年,沈老太已经外嫁多年的小女儿李某某和她商量,希望把自己户口迁回家中。
沈老太同意了,但李某意见很大。她觉得,自己和前夫辛苦照顾母亲、弟弟多年,而且早年就和母亲签下了协议,两间祖屋于情于理都该归自己,妹妹这些年对家里没尽过多少力,没理由白白拿补偿款。
沈老太也承认,这些年基本上都是大女儿在照顾自己,但经不住小女儿劝说,去年9月,她和李某某在一天内签了三份协议,内容大意是,为了迁回李某某户口,沈老太把其中一间祖屋分给李某某,李某某补贴李某4万元。因为涉及到三人,本该三人都在协议上签字,但李某认为妹妹完全是自作主张,一直没有签字。
去年年底,李某某把姐姐告到北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其中一间祖屋的所有权,她提供的证据主要是那三份协议书,但均没有李某签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老太早年已和李某签下协议,将两间祖屋赠与李某和其前夫,现在李某某又主张母亲将其中一件祖屋赠与自己,但协议中缺少李某签名认可,并未成立生效,而且李某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沈老太与其之间存在赠与行为。
今年5月底,法院驳回李某某请求。李某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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