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6日讯 今天,浙江省首例钻孔偷油案在诸暨法院开庭审理。
甬绍金衢管道是我国“东油西运”能源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浙江省能源“东油西进”主干线项目,诸暨籍男子郭某异想天开,竟然妄想通过在该管道上钻孔偷油来发大财。
然而做着白日梦的郭某在花了近万元的“投资成本”之后,不但没搞清楚管道里运的到底是什么油,还因此站在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上。
2011年,郭某发现有施工工人在自己承包的山头下铺设管道,经打听,得知该管道是用于运输成品油。郭某当即做下了在管道上钻孔偷油发大财的美梦,并随即着手实施——钻孔、安装阀门、铺设管道、埋藏储油罐,一切准备就绪。
今年3月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对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进行通油前全线通水调试时,发现全线水压不能保压,经查系诸暨牌头段管道被人钻孔毁坏,遂案发。
在法庭上,被告人郭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却与公诉人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主要对该管道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以及会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危险进行了辩论。
代理人认为,应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方面,甬绍金衢管道安全关系国家能源的畅通,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全,虽然该案没发生实际的安全事故,但并不是不可能发生;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安监局的批文,该管道已进入了试用阶段了,说明管道是在使用中的,符合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得设备,第二是足以造成或危害公共安全,郭某破坏的石油管道并不属于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该管道仅在试生产期,尚未竣工,亦未通过安全验收。其次根据被告人郭某是在2011年上半年在输油管上打孔、安装阀门,同年10月份左右安装的地下储油罐,在时间上看被告人破坏输油管道的时间是石油管道的铺设阶段,在试生产阶段并没有进一步破坏输油管道,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毁坏的财物对象比较特殊,以盗窃财物为目的,且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据相关人士透露,如果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话,即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只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话,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判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庭审近两个小时,因案情复杂,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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